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或说明;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或说明;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七)经县(市、区)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信息表。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同时企业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辅助表》电子版。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完成网上申报。
(二)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填报材料后,向县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经县科技局推荐报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并初审。市高企认定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四)组织审查与认定。市高企认定办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推荐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高企认定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省高企认定办依据专家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五)公示及颁发证书。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省高企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